少女丧命车轮下 家属获赔三十万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拱法
去年12月14日傍晚时分,杭州高中女生沈忱丧生公交车车轮。今年4月,该事故的肇事司机钱某被杭州拱墅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昨天,事故受害人的父母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也由拱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原告获赔共计30余万元。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杭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杭州大众公交公司驾驶员黄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华东电管局新安江水力发电厂杭州办事处商务车驾驶员沈某和沈忱不负事故责任。 今年4月13日,沈忱的父母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要求三家单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4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钱某、黄某和沈某分别实施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黄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承担25%的赔偿责任。沈某的责任是最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杭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211729.35元,杭州大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75617.63元,华东电管局新安江水力发电厂杭州办事处赔偿15123.53元。 |